2018-4-23,被告人刘纯露与朋友与朋友黄某、何某、吴某来到清远英德市茶园路一所KTV唱歌喝酒。期间刘纯露到另一厢房向女服务员表白遭拒,随后又与邓某明谈买卖灵芝生意时,被邻座的邓某某打岔而导致交易不成,心存怨恨,扬言要纵火烧掉KTV。4月24日零时30分,他将一辆摩托车输油管拔掉致油箱内大量汽油流向地面,并点燃汽油发生猛烈燃烧,火势迅速蔓延至KTV整个大厅,将大厅及门口的木门、摩托车等物品引燃,现场共造成18人死亡,1人重伤、2人轻伤,1人轻微伤,现场被烧毁物品(含不可评估物品)为人民币228900元。
2018年9月11日,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公开宣判,以放火罪一审判处刘纯露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一审后,被告人刘纯露提起上诉。
2019年6月18日,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外公布,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对刘纯露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林铠芳认为,广东高院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,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,从重从快地惩罚了犯罪,刘纯露为泄私愤,,而罔顾他人生命,顷刻让18个无辜的人失去宝贵生命,给18个家庭造成巨大的悲痛和不幸,罪行极其严重,不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能从轻处罚,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仍不足以平民愤。 |